四川新春促消费:推出10亿元“大礼包” 强化春节市场供应******
中新网成都1月17日电 (单鹏)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17日在成都举行“欢乐川味年——品质消费 年味四川”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为繁荣春节消费市场,四川政企同向推出春节消费“大礼包”:四川省计划投入10亿元,发动3万家企业,开展4000场活动。
据介绍,为促进消费回暖,去年5月,四川出台“消费6条”,鼓励四川市州面向餐饮、零售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发放消费券。截至去年12月底,四川21个市州共计发放消费券13.8亿元,直接拉动消费171亿元,“总体看消费券作用还是比较明显。”四川省商务厅副厅长陈友清表示。
为促进消费复元活血,针对今年一季度季节性特点,配合“年味四川”氛围营造,四川省商务厅再次推出新一轮促进消费的五条政策,包括发放消费券,对汽车、家电家装进行购置补贴,在条件具备路段适当设置夜间临时停车点等具体惠民措施。
“‘消费新5条’含金量高、‘诱惑力’强,既有真金白银的投入,也有放开外摆摊位、临时停车限制等亲民便民举措;既有综合性普惠性的消费券发放,也有对汽车、家电、家居、餐饮等传统消费‘四大金刚’的聚焦。”陈友清表示,当前四川各地正在抓紧制订实施细则,预计今年一季度四川省财力将投入5亿元,合力提振消费信心。
今年春节期间,部分领域消费预计率先走热。万达商管四川分公司总经理边康宁表示,在零售方面,满足市民年货采购需求的零食、服饰、家居,以及犒劳自己和家人的数码、黄金珠宝都是春节前最早开始旺销的商品。
“从我们最近餐饮销售情况来看,已经基本恢复到2019年疫情前的水平。”据边康宁介绍,从上周开始,团年饭已经逐渐火热起来。此外在文化娱乐方面,今年电影和体验业态火爆,春节期间《中国乒乓》《流浪地球2》《满江红》等7部大片集中上映,14日部分电影已经开启预售,预售情况火爆。
同时,为强化春节市场供应保障,四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节日期间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发挥四川2000多家应急保供骨干企业作用,加强货源组织、区域联保、物流配送,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成都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驭未表示,已提前组织商户加大货源储备,结合四川市民饮食喜好及近期时令产品,引导商户增加了进口海鲜、进口水果、香肠腊肉、干货副食等品类,丰富市民春节餐桌供应,现阶段市场日均可供应蔬菜超3200吨、肉类1000吨、水产海鲜1600吨,米面粮油储备约6000吨,各品类供应充足、价格趋于平稳。
四川省发改委副主任李明騄表示,近期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密切关注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形势,启动节日期间应急监测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作出安排。提前研判不利天气可能对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的影响,认真查找保供稳价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强化储备调节,全面梳理本地成品粮油、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储备情况,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变化择机投放,及时增加市场供应。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困难民众增发一次性补贴,积极保障困难民众基本生活。(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