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体检师”精心守护广深港高铁列车安全******
中新社广州1月14日电 题:动车“体检师”精心守护广深港高铁列车安全
中新社记者 郭军
凌晨时分,在南方潮湿的空气中,一列“复兴号”列车缓缓驶入广州南动车运用所一二级检修库,这里专门针对动车组列车进行检查、测试、维修和养护等作业。广深港高铁福田至香港西九龙段即将恢复运营之际,记者深夜探访了这个中国华南地区最大的动车检修所。
图为1月12日晚,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南动车运用所工作人员检修广深港高铁“复兴号”列车。 中新社记者 陈骥旻 摄据介绍,广铁集团广州动车段组织动车“体检师”,为即将担当广深港高铁交路的动车组列车开展深度检查和养护,认真做好动车组性能调试、消毒等工作,为广深港高铁福田至香港西九龙段正式恢复运营做足了准备。
走进检修库,一列“复兴号”列车停在轨道上,几名工作人员正在列车两侧和车顶上进行检修作业,偌大的检修库内略显安静,偶尔听见受电弓断电时发出的噼啪声。
图为1月12日晚,广东省广州市,一列广深港高铁“复兴号”列车停靠在广州南动车运用所一二级检修库内等待检修。 中新社记者 陈骥旻 摄“这一列广深港高铁‘复兴号’列车今晚将接受一级检修,四名工作人员要花上两个半小时来完成这项工作。”广州动车段广州南动车运用所助理工程师周帅介绍说,重点是做好列车走行部、内部服务设施、车顶的检修。
不仅是细致入微,还要面面俱到。轨道之下,长长的地沟也要走一遍,工作人员手里的手电筒既有照明的作用,同时还有摄像头在上面,检查到的每一处也会有影像记录下来。
每一处检查,既靠眼力,也有科技加持。车组轮对、牵引电机、齿轮箱等部件都是检查的重点,一旦发现故障,工作人员就会及时向上级汇报,然后再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过来维修。
图为1月12日晚,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南动车运用所工作人员在广深港高铁“复兴号”列车内开展检修工作。 中新社记者 陈骥旻 摄“整个转向架最重要的东西是轮对,主要检查它的踏面,看上面有没有割伤、烙伤等伤痕。”正在进行检修作业的工作人员罗前说。他又指向车体下一个类似充气轮胎的部件说道:“这是空气弹簧,属于车体与转向架之间的连接,我们检查主要是确保它没有裂纹和鼓泡,它的作用主要是调整车体的左右平衡。”
列车断电之后,记者随工作人员来到列车顶部。这里重点检查受电弓、避雷器等高压设备。
据介绍,按照检修作业标准,“复兴号”列车每行驶8000公里,便要接受一次一级检修。除了检修以外,为了即将到来的广深港高铁福田至香港西九龙段逐步恢复运营,广州南动车运用所也已经提前开展相关的试运行工作。
为了确保广深港高铁再次开行,广州动车段一共组织了6列标准组“复兴号”列车。“我们从8号就安排机械师随车开展试运行工作,持续开展了五天,每天都是保证车组正常地按照后续开行的交路行驶,空车不载客。我们能够、也有信心,在广深港再次开通时承担确保车组运行的任务。”周帅说道。
据介绍,广州动车段还专门挑选了24位素质高、形象好、业务高的随车机械师参与车组值乘作业,同时专门对他们进行了外事和应急培训,以确保车组在线上运行安全。(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